1.项目概况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码头责任保险保险项目,保险责任范围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在其经营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货物的责任(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货物、客户财产,船舶等其他运送工具的损坏、灭失);对第三者的责任;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附加的出租人责任条款并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出租的仓库因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等。
项目地点:岳阳。
招标范围为:采购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2021年度码头责任保险。
2.项目控制价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叁拾陆万柒仟伍佰元整(小写: 367500 元),超过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3. 报价人资质要求
3.1 资质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码头责任保险,在人员组成结构、相应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能力。(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2 业绩要求:近5年内(从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往前推算)承担过2次或以上码头责任保险项目的业绩。(业绩以提供保险协议(关键页)或保单(保单抄件)影印件内容为准,并加盖公章)
3.3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本单位自有员工,并需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半年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和公章)。
3.4 报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的;
(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4)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且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
(6)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若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申请。
3.5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服务工期及要求
4.1服务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保险有效期一年 。
4.2询价要求: 在保险期间内,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港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并附加仓库储存第三方货物因灾害的损失。
4.3投保明细表:
投保人: |
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 |
被保险人: |
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 |
营业场所: |
岳阳市城陵矶临港新区岳阳城陵矶新港有限公司办公楼及公司生产经营场所 |
保险责任: |
第三条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在其经营过程中依法或依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 对客户货物的责任
1. 保险责任
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责任造成下列货物的损坏、灭失
(1)货物;
(2)客户的财产,包括船舶及其他运送工具等。
对第三者的责任
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
附加的出租人责任条款仅限于海关监管仓库(北)、内贸仓库(南),并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出租的仓库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2)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其他保险责任详见条款。 |
险种: |
码头责任险
附加出租人责任条款 |
赔偿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RNB 10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200万元;
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 200万元;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RMB 50万元;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NB 50万元。
附加出租人责任(仓储)保险:
累计赔偿限额为5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万元;
特别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10万元。 |
保险期限: |
年 月 日 时起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免赔: |
(1)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每次事故医疗费用绝对免赔额为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
4.4、主要技术要求
1、责任保险对象、范围等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及标准要求。
2、质量要求:
(1)责任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符合责任保险承诺要求。
投标人应当集公司整体技术实力,专门抽调营销、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优秀管理人员和高素质的业务人员组成项目服务团队,成立分层级专业营销团队专项负责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机构的协调配合。由投标人与招标人一起深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保险的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防灾防损建议,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配合厂方做好风险保障工作,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在得知特种设备出险后,投标人应提前介入,及时进行查勘、医疗跟踪、伤残、医药费等认定及定损。对保险的特种设备所造成的第三者损失,投标人应及时和招标人共同协商定损,对核定的损失有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定损。
3、服务要求
(1)、投标人按照项目需求成立项目组,并固定一名项目负责人为招标人提供24小时服务,出现责任保险问题,投标人须及时响应,在接到招标人通知的24小时内处理。
(2)、发生保险事故后,招标人应立即(不超过24小时)向投标人报案。招标人应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效、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进一步扩大。招标人还应协助保险人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保险人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保险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核查投保人实际运货财务账目,以确定投保人是否足额投保,从而确定赔偿方式。
(3)、投标人接到报案后,服务小组成员应在一小时内给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是否前往现场查勘;如果没有回复,则表示服务小组不去现场查勘并同意招标人提供的索赔材料为理赔依据。
(4)、服务小组应安排现场理赔服务人员、查勘人员在约定的限定期限内到达现场,进行保险事故损失查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及其委托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或实物证据。由此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和事故损失投标人应全部承担,但不包括免赔额(率)。
(5)、在收悉招标人将采取施救措施的报告后,应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应即刻派员至施救现场进行现场响应式理赔服务。承担施救所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6)、 受理赔案
投标人收到被招标人及其代表的报案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应向招标人提交《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投标人接到招标人预付赔款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应就预付时间、预付金额做出书面回复。
(7)、投标人若认为招标人所提交的索赔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索赔单证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招标人补充提供。如投标人在接到索赔证明和资料三个工作日内未书面提出有关审查核实意见,即视为认可索赔资料完整。
(8)、投标人接到招标人各单项、各阶段索赔申请、索赔单证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定责定损等工作。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含)的赔案(指扣除免赔金额后的索赔金额,以下相关条款的表述同义),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索赔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异议。
(9)、若保险人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10)、招标人可指定认可的保险公估公司为该项目保险公估人。
(11)、结案要求
(12)、赔款支付原则
投标人对已确定保险责任但未能确定最终赔偿金额的赔案,应当根据招标人已提供的证明材料支付已确定部分的赔偿金额;投标人在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和赔付处理意见后,应当根据下述15款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差额。
(13)、拒赔时间要求
如投标人认为收到的招标人索赔申请不属于保险责任,投标人自签收招标人索赔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向招标人发出书面拒绝赔偿或拒付保险赔偿金的通知书,并载明拒赔依据。如果投标人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拒赔,则认为已接受招标人的索赔申请,不得再提出拒赔。
(14)、赔款处理原则
发生保险事故后,应以恢复正常生产工作为前提,依照保单及本协议的相应约定进行赔偿理算、支付赔款。以利于招标人恢复、重置保险财产。
(15)、结案时限
乙方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条款的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案情发生后承诺为甲方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凡责任明确、损失清楚、索赔单证齐全有效的赔案,应在以下承诺时间内与甲方达成理赔协议并给予赔付:
赔款在人民币3000元以下的,确保1个工作日赔付;
赔款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确保5个工作日赔付;
赔款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确保10个工作日赔付。
(16)、未按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投标人未按本协议上述规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致使招标人不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获得赔偿金,投标人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付赔款金额×实际违约天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违约时间由本项目保险经纪公司据实统计,并在各赔案结算中应用。
(17)、若发生案情复杂、定损困难或损失标的涉及较强的技术性因素或估损金额较大的事故时,由招标人指定、投标人认可的国内获得保险公估营业许可证的保险公估人进行损失理算。确定保险公估人的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投标人承担聘用保险公估人所产生的费用。
(18)、投标人有义务对所有承保、理赔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时专项服务小组应编制《理赔工作安排日程表》提交招标人,与招标人共同及时修订不合理的理赔服务时间、理赔服务流程。
4、投标人须在报价文件中编制理赔服务方案。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http://www.cebpubservice.com)、湖南省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hnsgwjt.com/)上发布。